第770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動產: 5年 和平、公然、繼續 (佔有之始為善意)
10年 和平、公然、繼續
不動產 10年 和平、公然、繼續(佔有之始為善意)
20年 和平、公然、繼續
民法768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768-1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769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770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整理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