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信託法規
>
無年度 - 第18期 信託業務人員測驗試題【信託法規】#3738
> 試題詳解
試題詳解
試卷:
無年度 - 第18期 信託業務人員測驗試題【信託法規】#3738 |
科目:
信託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無年度 - 第18期 信託業務人員測驗試題【信託法規】#3738
科目:
信託法規
以股票交付信託時,如已依相關規定為信託之公示,惟未通知股票發行公司,其效力為何?
(A)得對抗第三人,亦得對抗發行公司
(B)得對抗第三人,但不得對抗發行公司
(C)不得對抗第三人,但得對抗發行公司
(D)不得對抗第三人,亦不得對抗發行公司產
正確答案:
登入後查看
詳解 (共 1 筆)
Kuan Tsai
B1 · 2018/07/03
推薦的詳解#2891729
未解鎖
信託法第4條第3項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
(共 4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