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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55、37 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乙科】#111240 | 科目:信託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55、37 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乙科】#111240

年份:111年

科目:信託法規

6.以股票交付信託時,如已依相關規定為信託之公示,惟未通知股票發行公司,其效力為何?
(A)得對抗第三人,亦得對抗發行公司
(B)得對抗第三人,但不得對抗發行公司
(C)不得對抗第三人,但得對抗發行公司
(D)不得對抗第三人,亦不得對抗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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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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