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信託法規定,有關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信託財產為金錢者,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
(B)信託財產為不動產者,不得以分別記帳為之
(C)受託人之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間,如信託行為訂定得不必分別管理者,從其約定
(D)受託人收受不同之信託財產間,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應分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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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1118), C(1822), D(134), E(0) #3008293
統計: A(102), B(1118), C(1822), D(134), E(0) #3008293
詳解 (共 6 筆)
#5706344
第 24 條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
前項不同信託之信託財產間,信託行為訂定得不必分別管理者,從其所定。
受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獲得利益者,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將其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如因而致信託財產受損害者,受託人雖無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受託人證明縱為分別管理,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
前項不同信託之信託財產間,信託行為訂定得不必分別管理者,從其所定。
受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獲得利益者,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將其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如因而致信託財產受損害者,受託人雖無過失,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受託人證明縱為分別管理,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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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445
C受託人收受不同之信託財產間,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應分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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