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業務,有關其運用範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投資於同一公司股票,短期票券或公司債之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當日淨資
產總價值百分之二十
(B)得辦理放款或提供擔保
(C)得投資於已獲准上市而辦理承銷中股票
(D)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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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3), B(149), C(1519), D(257), E(0) #3008316
統計: A(1343), B(149), C(1519), D(257), E(0) #3008316
詳解 (共 6 筆)
#5666143
(A) 投資於同一公司股票,短期票券或公司債之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當日淨資 產總價值百分之二十 應為百分之十
(B) 得辦理放款或提供擔保 不得
(C) 得投資於已獲准上市而辦理承銷中股票
(D) 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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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1418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9條
信託業辦理非專業投資人得委託投資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以具有次級交易市場之投資標的為原則,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已獲准上市、上櫃而正辦理承銷中之股票外,不得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
二、不得辦理放款或提供擔保。
三、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四、本身管理之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間不得互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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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於同一公司股票、短期票券或公司債之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當日淨資產總價值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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