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有關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於運用信託財產從事交易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應至少
多久編製對帳單一次?
(A)每月
(B)每季
(C)每年
(D)無須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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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5), B(1539), C(454), D(15), E(0) #3238369
統計: A(465), B(1539), C(454), D(15), E(0) #3238369
詳解 (共 3 筆)
#6165714
信託業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價委員會
將信託財產每3個月評審一次
報告董事會
運用信託財產從事交易
至少每季編制對帳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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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6744
正確法規依據
依據《信託業應對委託人及受益人盡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12條(以及信託同業公會自律規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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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從事交易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交易報告書,並應至少每季編製對帳單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
實務上會看到「一年給一次」的情況,是因為大家常把「對帳單」和「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這兩種不同報告的法定編製頻率搞混了。
以下是法規區分這兩者的核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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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年至少一次:法定的「會計結算報告」
依據《信託法》第31條規定,所有的受託人(不論是個人還是信託業),每年至少要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給委託人及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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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是一年? 因為這屬於年度的財務總體檢與會計結算,通常也用來作為年度申報信託所得稅(如扣繳憑單、孳息課稅)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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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每季至少一次:信託業運用財產的「交易流水帳」
上一題考的「對帳單」,法規依據是《信託業應對委託人及受益人盡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12條。這是針對專業「信託業」在運用財產從事交易時(例如幫你定期定額買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必須至少每季編製對帳單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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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是每季? 這是為了防範金融機構黑箱作業,讓客戶能頻繁確認資金交易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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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例外:契約另有約定
《信託業法》第29條與行為規範都有明文「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
如果客戶辦理的是「不動產信託」、「遺囑信託」或是「無營運交易、只是單純出借」等靜態信託,實務上沒有頻繁的資金交易,在信託契約中另有約定的狀況下,信託業就可以配合改為半年或一年交付一次對帳單,來簡化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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