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依我國信託業法及其施行細則,信託業設立共同信託基金以投資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為目的者,
包括下列何者?
(A)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金額為新臺幣三億元者
(B)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金額為新臺幣五億元者
(C)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占該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額度百分之三十者
(D)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占該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額度百分之五十者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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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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