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信託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如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者,除屬專業之管理機構外,所持有股份,分別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多少比例?
(A)百分之五
(B)百分之十
(C)百分之十五
(D)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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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1), B(606), C(270), D(1805), E(0) #3008305
統計: A(501), B(606), C(270), D(1805), E(0) #3008305
詳解 (共 4 筆)
#5771684
信託公司之股票應為記名式。
信託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信託公司之股份,分別不得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但發起人及股東為金融控股公司或符合第五條資格條件者,不在此限。
信託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信託公司之股份,分別不得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但發起人及股東為金融控股公司或符合第五條資格條件者,不在此限。
第 3 條
申請設立信託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但依本條例規定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之信託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
僅辦理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
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
但依本條例規定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之信託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
僅辦理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
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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