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為台北市信義區之某甲簽發發票日為九十六年二月一日、到期日為九十六年六月一日、付款銀行為A 銀行B 分行 (台北縣永和市)之本票一紙,如甲擬就此本票撤銷付款委託,應於何時始得為之? 
(A)九十六年六月八日以後 
(B)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以後 
(C)九十六年六月三日以後 
(D)在付款銀行尚未付款前隨時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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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17), C(90), D(338), E(0) #441756

詳解 (共 4 筆)

#3389833
本票得隨時見票且隨時撤票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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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412
本題是甲存本票(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非支票(銀行為付款人),所以沒有票據法135條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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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452
因為是本票的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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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009
為什麼是D?請問有人可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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