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應該是新舊法的問題,這題考題為95年基警舊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三項:「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之。」學理上稱為「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後備姓」。而在99年1月1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新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三項:「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所以舊題目給答案為D,後來行政訴訟法修正後才會C也可以。99高就再考出確認訴訟補充性依據20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有關確認訴訟之補充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所有類型之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均不得提起之(B)所有類型之確認訴訟,於原告可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者,均不得提起之(C)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並無確認訴訟補充性之適用(D)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並無確認訴訟補充性之適用此題答案為C
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訴訟,有三種類型,分別為:確認處分無效之訴、確認處分違法之訴、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其中6條3項,揭示了補充性原則。想請問為何唯獨確認va無效之類型無補充性原則之適用?
其中4條的概念是,補充性原則便是要2種訴訟類型之同時存在,才可能有你先我後的概念。一個va的瑕疵,要嘛是違法得撤銷;要嘛就認為其瑕疵已符合行程111條達無效之程度。所以一個va不可能同時認為其可以撤銷又同時無效,既然不會同時存在,也因此不適用補充性原則。
但想問的是,為何確認va無效之訴無法與其他類型訴訟同時存在,而無補充性原則之適用?
何謂確認訴訟之補充性? (A)於原告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者,不得提起確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