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文書處理手冊第78點第1款有關一...
一般公文:
1、最速件:1 日(但緊急公文仍須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成)。
2、速件:3 日。
3、普通件:6 日。
4、限期公文:
(1) 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
理。
(2) 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
者,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 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5、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 30 日以上方
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6、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各機關得視
事實需要自行訂定。
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文得以(A)最速件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