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教師獎懲同一學年度不得相互抵銷
(B)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五人至十七人組成
(C)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均為有給職
(D)輔導管教不當,致造成學生身心傷害者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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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 B(670), C(89), D(870), E(0) #110705

詳解 (共 6 筆)

#341906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 :

 
1. 教師獎懲累計得相互抵銷

2.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最低不得少於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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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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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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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003
A選項 教師獎懲累計方式如下:
 一、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二、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三、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四、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前項獎懲同一學年度得相互抵銷

 B選項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 、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 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 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 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C選項 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教師執行委員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 對於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 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 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

 D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四)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五)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六)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七)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八)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 (九)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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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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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0455
第九條: 考核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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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925

輔導管教不當,致造成學生身心傷害者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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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180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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