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規定,教師可要求學生站立反省,但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幾小時?
(A)一小時
(B)二小時
(C)三小時
(D)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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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530), C(12), D(16), E(0) #216277

詳解 (共 6 筆)

#189186
第二十二點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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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378

http://edu.law.moe.gov.tw/NewsContent.aspx?id=4004

主管機關:教育部
公布機關:教育部
公布日期:105.05.20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口頭糾正。
調整座位。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要求靜坐反省。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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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95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不是廢除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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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232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
(共 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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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6655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
(共 6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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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41

法規名稱: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發布/函頒日期: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6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
圖表附件: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doc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doc
  
沿革內容:1.中華民國92年05月30日教育部台訓(一)字第0920074060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94年09月06日教育部台訓(一)字第0940121652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96年06月22日教育部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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