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規定,教師可要求學生站立反省,但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幾小時?
(A)一小時
(B)二小時
(C)三小時
(D)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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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530), C(12), D(16), E(0) #216277
統計: A(211), B(530), C(12), D(16), E(0) #216277
詳解 (共 6 筆)
#189186
第二十二點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
|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
| (二)口頭糾正。 |
| (三)調整座位。 |
|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
|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
|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
|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
|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
|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
|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
|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
|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
|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
|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
|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
|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
|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
|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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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378
http://edu.law.moe.gov.tw/NewsContent.aspx?id=4004
| 主管機關: | 教育部 |
|---|---|
| 公布機關: | 教育部 |
| 公布日期: | 105.05.20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口頭糾正。 調整座位。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要求靜坐反省。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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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95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不是廢除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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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641
| 法規名稱: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 發布/函頒日期: | 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96 年 06 月 22 日 |
| 發文字號: | 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 |
| 圖表附件: | 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doc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doc |
| 沿革內容: | 1.中華民國92年05月30日教育部台訓(一)字第0920074060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94年09月06日教育部台訓(一)字第0940121652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96年06月22日教育部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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