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費生分發後於義務服務期間,可申請異動、調職
(B)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造具公費合格教師名冊,報各縣市教育局
(C)師範校院及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大學公費生受領公費年限為4 年
(D)公費生於受領公費前,應與教育部簽訂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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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444), C(604), D(367), E(0) #110443

詳解 (共 10 筆)

#1498894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


第 17 條  
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

得經原分發服務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其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繼續履行服務義務。
原分發服務學校之主管機關應將異動情形通知公費生原就讀學校繼續列管。
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前四年不得於學期間申請辦公時間授予學位之進修。

第 12 條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造具公費合格教師名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7 條   
公費生於受領公費,應與分發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行政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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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113

師範校院及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大學公費生受領公費年限為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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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03
(B)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造具公費合格教師名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D)公費生於受領公費前,應與分發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行政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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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107
第 11 條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造具公費合格教師名冊,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提報之 師資缺額,辦理公費生分發,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前項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調整之公費生培育名額,應 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分發學校同意後,辦理公費生分發。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公費生分發名額後,應參據各校教師需 求名額、學生成績及志願等,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分發至學校服務, 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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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104
第 16 條 公費生分發後於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 於業務需要,得經原分發服務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其他偏遠或特 殊地區學校續履行服務義務。 原分發服務學校之主管機關應將異動情形通知其原就讀學校繼續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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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109
第 11 條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造具公費合格教師名冊,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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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300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規定----   公費生受領公費年限為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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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551
未滿規定服務年限~不可申請調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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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116
A的選項是哪裡錯誤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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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565
A 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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