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
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
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