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師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擔任導師之辦法,由何種會議訂定之?
(A)導師會議
(B)校務會議
(C)家長會議
(D)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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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1837), C(7), D(72), E(0) #345833

詳解 (共 2 筆)

#2422702
第 17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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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3865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32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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