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如果有一位教師以「帶職帶薪」參加進修二年,其在原..-阿摩線上測驗
4F Joy :) 考上國小英語 高三下 (2012/04/29)
第 12 條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
;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
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
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者,
不在此限。
私立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後之服務義務,依本辦法之規定。但服務學校與
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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