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特殊教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各階段特殊教育之學生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對身心障礙國民,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下延伸至4 歲
(B)國民教育完成後之特殊教育,由教育部辦理
(C)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及教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D)特殊教育學校(班)之設立,應力求普及,以小班、大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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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50), C(285), D(46), E(0) #110478
統計: A(72), B(150), C(285), D(46), E(0) #110478
詳解 (共 3 筆)
#429704
特殊教育法
第 八 條 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由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為原則。
國民教育完成後之特殊教育,由各級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辦理。
各階段之特殊教育,除由政府辦理外,並鼓
勵或委託民間辦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民間辦
理特殊教育應優予獎助;其獎助對象、條件、方
式、違反規定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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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582
特教法已修改依據第13條
| 第 13 條 | 各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由各主管機關辦理為原則,並得獎助民間辦理, 對民間辦理身心障礙教育者,應優先獎助。 前項獎助對象、條件、方式、違反規定時之處理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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