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下列有關代理教師之敘述何者正確?a.係指以全部時間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b.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應經公開徵選與教評會審查通過 c.經報請縣市政府核准者,得兼任各處室行政職務 d.其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A)abc
(B)abd
(C)bcd
(D)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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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96), B(478), C(170), D(413), E(0) #106350
統計: A(3396), B(478), C(170), D(413), E(0) #106350
詳解 (共 10 筆)
#93157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第三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徵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二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九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兼任中小學各處 (室) 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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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786
什麼叫情況特殊?教育部可以說明嗎?不是找碴,是想知道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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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72
請問何謂『情況特殊』?!
現在明明學校裡很多正式老師都當專任,
都由『代理老師』甚至有的是『兼課老師』在當行政!!
現在明明學校裡很多正式老師都當專任,
都由『代理老師』甚至有的是『兼課老師』在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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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30
| 第 9 條 |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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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151
例如,應任職行政教師因不可抗拒因素而臨時請假了(育嬰、照顧年長父母…等),校內無其他適點人員能接任職務,則可以請代理教師兼任行政。但會有無法支領「行政加給」或「無法」因擔任行政職務而減授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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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280
八樓說的沒錯 現在的確是有這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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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6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
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徵選,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
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
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二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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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42
| 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 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 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 遺之課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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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44
| 第 9 條 |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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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53
第 9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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