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指紋方式為: (A)原則上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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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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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方式如下: 一、指紋:應以左、右手食指接受按捺。左、右手食指有殘缺或傷病者, 依拇指、中指、環指、小指之順序接受按捺,並由錄存人員註明手指 名稱。但無手指,且經錄存人員註明者,不在此限。 二、臉部:應以臉部正面脫帽平視接受臉部影像擷取,有影響影像擷取之 物品,應予去除。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應力求清晰,不清晰者,應重新辦理錄存。 已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者,因殘缺、傷病或其他原因,致無法 與原錄存之識別資料辨識相符者,應於再次入出國(境)查驗時,依第一 項方式重新接受錄存。 |
4F 移民三等第二年今年一定會上 高二下 (2024/04/18)
補充: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 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第 4 條第2項 受捺人應以左、右手拇指接受按捺。受捺手指有殘缺或傷病者,依序以該手食指、中指、環指、小指接受按捺,並由按捺人員註明該指名稱。但無手指,經按捺人員註明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