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所制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之規定,如買方簽立「要約書」,受託人應於多久內將該要約書轉交委託人,不得隱瞞或扣留?
(A)12小時內
(B)24小時內
(C)36小時內
(D)48小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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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565), C(61), D(194), E(0) #246531

詳解 (共 2 筆)

#930445
六、受託人之義務
(一)受託人受託處理仲介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二)受託人於簽約前,應據實提供該公司(或商號)近三個月之成交行情,供委託人訂定售價之參考;如有隱匿不實,應負賠償責任。
(三)受託人受託仲介銷售所做市場調查、廣告企劃、買賣交涉、諮商服務、差旅出勤等活動與支出,除有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同意終止及委託人終止契約外,均由受託人負責,受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委託人補貼。
(四)受託人製作之不動產說明書,應指派不動產經紀人簽章,並經委託人簽認後,將副本交委託人留存;經紀人員並負有誠實告知買方之義務,如有隱瞞不實,受託人與其經紀人員應連帶負一切法律責任;其因而生損害於委託人者,受託人應負賠償責任。
(五)如買方簽立「要約書」(如附件),受託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該要約書轉交委託人,不得隱瞞或扣留。但如因委託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者,不在此限。
(六)受託人應隨時依委託人之查詢,向委託人報告銷售狀況。
(七)契約成立後,除委託人同意授權受託人代為收受買方支付之定金外。否則視為不同意授權。
(八)受託人應於收受定金後廿四小時內送交委託人。但如因委託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者,不在此限。
(九)有前款但書情形者,受託人應於二日內寄出書面通知表明收受定金及無法送交之事實通知委託人。
(十)受託人於仲介買賣成交時,為維護交易安全,得協助辦理有關過戶及貸款手續。
(十一)受託人應委託人之請求,有提供相關廣告文案資料予委託人參考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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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Antrag/Angebot申込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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