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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依公司法第 393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之公司登記事項,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B)公司主要客戶
(C)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D)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anonymous 國一上 (2022/10/26)
第 393 條
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
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六、經理人姓名。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
十、公司章程。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第十款,經公司同意者,亦同。

依公司法第 393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之公司登記事項,不包括下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