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事訴訟法,被告以外之甲,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訴,則該陳述?
(A)如未經詰問,即不得為證據
(B)不須經詰問,一律得為證據
(C)向刑庭法官陳述,使得為證據
(D)陳述人於審判時未到場,使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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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5), B(1593), C(860), D(86), E(0) #523250
統計: A(1065), B(1593), C(860), D(86), E(0) #523250
詳解 (共 7 筆)
#765752
刑事訴訟第159-1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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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107
刑訴159-1 「法官」是承審本案以外的法官唷 且不論民事 或行政或其他訴訟程序的法官均包括在內 所以不限向刑庭法官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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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426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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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0382
這102年的考題見解放在現在已經不適用了
憲法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 至少要給予一次面對面全面挑戰證人的機會
而且沒有給予詰問也要審查有沒有容許例外 怎能一律可以作為證據
憲法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 至少要給予一次面對面全面挑戰證人的機會
而且沒有給予詰問也要審查有沒有容許例外 怎能一律可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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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25
為何c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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