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法第32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稱為:
(A)搶奪罪
(B)竊盜罪
(C)強盜罪
(D)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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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4), B(37), C(112), D(3), E(0) #288682
統計: A(584), B(37), C(112), D(3), E(0) #288682
詳解 (共 3 筆)
#1639357
第 32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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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227
?搶奪:
刑法第325條
刑法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盜:
刑法第328條
刑法第328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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