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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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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調解委員會置委員幾人?
(A)1人或3人
(B)3人或5人
(C)5人或7人
(D)7人或9 人
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
101 年 - 101 初等考試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8172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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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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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Justice Sol
國三下 (2013/10/03)
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由下列代表組成之,並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一人為主席: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一人或三人。
二、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人。
檢舉
3F
吳育銓
小二上 (2014/12/28)
第十三條(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組成)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以左列代表組成之,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中一人為主席: 一、主管機關指派一人或三人。 二、當事人雙方各選定一人 第十六條(開會及決議之法定人數)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應有調解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作成調解方案。 第十九條(調解不成立之擬制)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調解不成立論: 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二次,均不足法定人數者。 二、無法決議作成調解方案者
檢舉
4F
GRACE
大三下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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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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