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三○號解釋,司法院:
(A) 為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B) 僅為最高司法審判機關
(C) 僅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D) 僅司法院大法官之設置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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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0), B(114), C(138), D(36), E(0) #315867
統計: A(780), B(114), C(138), D(36), E(0) #315867
詳解 (共 1 筆)
#238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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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
釋字第 530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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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90年10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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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
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有規則制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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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
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惟依現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設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於司法院之下,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院除審理上開事項之大法官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30
回答者:paul ( 初學者 4 級 )
回答時間: 2006-01-17 16:12:50
司法院雖憲法明定為最高審判機關,但目前最高法院還未廢除前,仍屬於司法行政機關。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1170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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