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0 號解釋,司法院:
(A)為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B)僅為最高司法審判機關
(C)僅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D)僅司法院大法官之設置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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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8), B(74), C(97), D(23), E(0) #160790

詳解 (共 1 筆)

#230075
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 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惟依現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設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 違憲之解散事項;於司法院之下,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院除審理上開事項之大法官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 高司法審判機關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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