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30 號解釋之見解,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中所謂的「司法」,主要應指:
(A)解釋憲法
(B) 案件之審判
(C)法院行政
(D)判決之執行
統計: A(47), B(206), C(43), D(11), E(0) #198116
詳解 (共 4 筆)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30 號(民國 90年10月5日)
爭點: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有規則制訂權?
解釋文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
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性。本於司法自主性,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又基於保障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以維護人民之司法受益權,最高司法機關自有司法行政監督之權限。
司法自主性與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均應以維護審判獨立為目標,因是最高司法機關於達成上述司法行政監督之目的範圍內,雖得發布命令,但不得違反首揭審判獨立之原則。
3.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61 號解釋,下列何者並無赴立法院備詢之義務?
(A)考選部部長
(B)銓敘部部長 (C)考試院秘書長 (D)考試院院長。
答案 D
解析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61 號解釋(民國 87年7月24日)
爭點:參謀總長應受立委質詢?得拒絕至各委員會備詢?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此為憲法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所為制度性之設計。國防部主管全國國防事務,立法委員就行政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 告關於國防事務方面,自得向行政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質詢之。至於,參謀總長在行政系統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直接對國防部部長負責,自非憲法規定之部會首長,無上開條文之適用。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據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鑑諸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 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 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第 77 條
nn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