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31 號解釋,偵查中之監聽應由何者核發通訊監察書,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A)檢察官
(B)檢察事務官
(C)法官
(D)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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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3), B(89), C(6684), D(31), E(0) #194365
統計: A(673), B(89), C(6684), D(31), E(0) #194365
詳解 (共 6 筆)
#457339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而與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施行之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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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440
不管偵查中或是審判中一律由法官核發哦~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
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 載第十一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檢 察官受理申請案件,應於二小時內核覆。如案情複雜,得經檢察長同意延 長二小時。法院於接獲檢察官核轉受理申請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核覆 。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法官並得於通訊監察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 之指示。
小結: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核發。
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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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259
原則法官,例外檢察官員,題目可能要再清楚些,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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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0442
為了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精神,偵查中的通訊監察(俗稱監聽)必須由具備獨立、客觀行使職權特性的「法官事先審查」並核發通訊監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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