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6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得作為收取特別公課之法律依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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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嵐 高三下 (2016/02/29)
釋426 理由書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條第一項:「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用」,第二項:「前項污染源之類別及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依此條文之規定,再參酌上開法律全部內容,其徵收目的、對象、場所及用途等項,尚難謂有欠具體明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據此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發布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就相關事項為補充規定。而已開徵部分之費率類別連同歲入歲出科目金額,既由主管機關依預算法之規定,設置單位預算「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加以列明,編入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經立法院通過後實施,徵收之法源及主要項目均有法律與預算為依據,與憲法尚無違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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