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以下關於警察對人實施臨檢之說明,何者是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
6F 陳俊銘 高二上 (2015/03/18)
釋字第 535 號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 查看完整內容 釋字第 535 號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B.C.D為正確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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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F oloveloveo 國一下 (2020/06/03)
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所以跟我一樣,一看到臨檢,心中只出現「酒測」的那種臨檢的人,「住宅」也是會被臨檢的地方喔~) (A)選項第一句鎖定在【須申請法院核發搜索令】上,表示這裡的臨檢,是在講「住宅」的臨檢,而不是路邊的臨檢。而到住宅臨檢,警察拿出了法院核發的搜索令,這樣是符合居住自由,不是人身自由喔。反過來說,警察沒有法院核發的搜索令,這樣就是侵害人民居住自由的權利。 (人身自由,例如:逮捕、拘禁等) |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以下關於警察對人實施臨檢之說明,何者是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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