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之見解,下列何者並無應邀於立法院委員會備詢之義務?
(A)參謀總長
(B)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
(C)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
(D)行政院各部會首長
統計: A(24), B(37), C(369), D(6), E(0) #155340
詳解 (共 1 筆)
司法院釋字第461號 : 參謀總長應受立委質詢?得拒絕至各委員會備詢?
解釋文(部分節錄) :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此為憲法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所為制度性之設計。
國防部主管全國國防事務,立法委員就行政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關於國防事務方面,自得向行政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質詢之。
至參謀總長在行政系統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直接對國防部部長負責,自非憲法規定之部會首長,無上開條文之適用。
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67條第2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
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理由書(部分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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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參謀總長在行政系統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9條定有明文。就其執掌事項直接對國防部部長負責,自非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部會首長。立法委員即無從依該規定,於立法院會議時對於參謀總長行使質詢權。
參謀總長為行政院所屬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其統御、指揮之參謀本部及陸、海、空、勤等各軍種總部,並非獨立於行政系統以外之組織。
參謀總長雖非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乃屬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之政府人員,要無疑義。
參謀總長負責國防之重要職責,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均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就與參謀總長職務相關之事項,邀請其列席備詢,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 惟詢問之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則免予答覆。
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既得就其所掌有關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各該機關之預算案並應經立法院審查,則其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依上開憲法規定,應邀說明之必要。
惟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固得依憲法第71條規定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若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備詢。
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例如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