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442號解釋,對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有何要求?
(A) 至少應有一級一審
(B) 至少有二級二審
(C)屬立法機關之自由形成範圍
(D)一律三級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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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409), C(754), D(64), E(0) #262961
統計: A(92), B(409), C(754), D(64), E(0) #262961
詳解 (共 6 筆)
#225192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係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符合選舉訴訟事件之特性,於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尚無侵害,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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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913
就背[立法形成自由]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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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094
審級制度非訴訟權的保障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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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665
是不是指不同的訴訟救濟標的或內容的不同,依立法機關自由形成範圍?(個人理解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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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8041
訴訟救濟之審級制度由立法院自行制定,乃立法形成自由,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規定三級三審制,行政訴訟法規定三級二審制,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一級二審制,並未強制規定至少要幾級幾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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