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543號解釋,依緊急命令所為之補充規定,應遵循何種程序?
(A)如同緊急命令,送立法院追認
(B)如同法律,送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
(C)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
(D)無須遵循任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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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6), B(87), C(760), D(23), E(0) #248443

詳解 (共 7 筆)

#516835

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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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840
《大法官釋字No.543》: 【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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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155

嘖嘖 每次都記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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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2706

緊急命令→立法院追認
緊急命令之補充規定(緊急命令之法規命令部分間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之行政規則)→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立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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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6425
所以有補充的要審查,如果不用的立法院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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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347
我也每次記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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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35062
未解鎖
《大法官釋字No.543》:  [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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