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躁鬱症,醫師警告,必須服藥控制病情,否則可能因為精神障礙而傷人。甲連續數日拒絕服藥,躁鬱症發作,在街上毆打路人成傷。問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甲雖成立傷害罪,但因為精神障礙,不罰
(B)如果甲刻意利用躁鬱症病情而傷人,屬於故意的原因自由行為,成立傷害罪,不能減輕處罰
(C)甲成立傷害罪,但因為精神障礙,得減輕處罰
(D)甲無法預見可能傷害路人,既無故意,亦無過失,所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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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152), C(158), D(9), E(0) #248448

詳解 (共 5 筆)

#1125702
to @You Tsai Chen

甲不可因精神障礙的原因不罰或減輕處罰

因為醫生都警告甲必須要服藥才行阿~不然會發作的,都被警告了還不吃藥根本 ..... 

所以,依據刑法第19條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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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849
刑法第 19 條 (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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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9507
「甲連續數日拒絕服藥」為第19條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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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46
請問為什麼不能選C選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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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7866
台鐵刑事案件是不是也可以參考這條呢?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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