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類郵件,得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郵政法第二十四條或依同法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
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B)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但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
(C)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收件人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
(D)行使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其所負刑責與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上述偽造、變造之物或將其交付於人者相同
統計: A(4320), B(308), C(244), D(3602), E(3) #248582
詳解 (共 10 筆)
得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
應"按
第三十六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D)行使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其所負刑責與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上述偽造、變造之物或將其交付於人者相同
(A)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郵政法第二十四條或依同法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 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D)行使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其所負刑責與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上述偽造、變造之物或將其交付於人者相同
郵政法第36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答案不只A吧...
刑法202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郵政法第三十六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