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民教育法第 4 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由
(A)行政院定之
(B)教育部定之
(C)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D)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 B(181), C(279), D(330), E(0) #397008
統計: A(9), B(181), C(279), D(330), E(0) #397008
詳解 (共 2 筆)
#547795
| 第 4 條 |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 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 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 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 教育。 |
1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