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籍法之規定,歸化及回復我國國籍者,均有不得擔任公職之期限規定,何者正確?(A..-阿摩線上測驗
2F syuan 大三下 (2018/07/14)
國籍法第10條: (回復國籍)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 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 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第18條: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 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