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收回土地,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申請期間,為自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
(B)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為得申請收回之原因之一
(C)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為得申請收回之原因之一
(D)申請收回土地案件,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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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444), C(19), D(69), E(0) #396115
統計: A(29), B(444), C(19), D(69), E(0) #396115
詳解 (共 4 筆)
#757318
行使收回權要件-需用土地人不依規定使用情形有三::
(1)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2))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3)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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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429
土徵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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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9968
(B)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為得申請收回之原因之一
(這個是出自土地法,不是土徵條例)以特別法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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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615
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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