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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徵收,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 補償其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數為何?
(A)一律加百分之四十
(B)最高以百分之四十為限
(C)未設限制,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斟酌其財政狀況逕行決定
(D)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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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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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翔 國三下 (2013/08/23)
另都市計畫法第 49 條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看完整詳解
3F
羅大頭 小三下 (2014/08/31)
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補償地價之基準)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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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49條(地價補償之計算標準)
  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4F
JEREMY65 高三下 (2016/01/02)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解釋字號:釋字第 732 號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九十年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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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嗡阿喇巴札那諦(Lin) 大一下 (2017/01/06)

「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跟「最高以百分之四十為限」差別在哪?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徵收,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