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那一種用途非屬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而可取得之土地?
(A) 醫院
(B) 教堂
(C) 墳場
(D) 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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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27), C(85), D(2635), E(0) #249582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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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19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B
四、【醫院】。→A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C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Ⅱ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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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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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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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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