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規定,下列土地何者得為私有?
(A)公共水源地
(B)遊憩用地
(C)名勝古蹟
(D)瀑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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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471), C(55), D(9), E(0) #396093
統計: A(5), B(471), C(55), D(9), E(0) #396093
詳解 (共 2 筆)
#957658
第 14 條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
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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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199
不是有些的名勝古蹟也可登記私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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