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土地權利之得、喪、變更,毋庸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A)所有權
(B)地上權
(C)租賃權
(D)耕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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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4), C(439), D(43), E(0) #396100
統計: A(20), B(4), C(439), D(43), E(0) #396100
詳解 (共 1 筆)
#735782
土登規則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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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地上權。 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 四、不動產役權。 五、典權。 六、抵押權。 七、耕作權。 八、農育權。 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 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 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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