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契稅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買賣契稅之稅率,為其契價之百分之六
(B)交換契稅之稅率,為其契價之百分之二
(C)占有契稅之稅率,為其契價之百分之六
(D)中華民國境內之土地買賣移轉,均應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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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9), C(37), D(409), E(0) #396110
統計: A(10), B(29), C(37), D(409), E(0) #396110
詳解 (共 2 筆)
#904908
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
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第14之1條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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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D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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