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下列有關房屋稅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B)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斟酌地方實際情形,在法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 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C)住家用房屋稅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D)營業用房屋稅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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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9), B(41), C(78), D(29), E(0) #396111

詳解 (共 3 筆)

#1387727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
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
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
權。
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
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
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
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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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679

有修法過!!!

房屋稅條例

第5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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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424
 
第 5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
    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
    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
    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
    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
    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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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6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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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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