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以計徵地價稅之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在計算累進起點
地價時,應排除四種土地,下列何者不在排除之列?
(A)工業用地
(B)農業用地
(C)礦業用地
(D)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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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5), C(44), D(486), E(0) #396112
統計: A(19), B(25), C(44), D(486), E(0) #396112
詳解 (共 1 筆)
#775429
土地稅法第 16 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
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
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
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
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
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
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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