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於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稱之為:
(A)市地重劃
(B)區段徵收
(C)權利變換
(D)都市更新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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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23), C(467), D(74), E(0) #39610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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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都市更新: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

 整建或維護措施。

二、都市更新事業: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

 維護事業。

三、更新單元:係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

四、實施者: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五、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

 ,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

 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

 部分或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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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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