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規定,何項土地,除因地籍管理必要外,免予編號登記?
(A)直接生產用地
(B)林地
(C)交通水利用地
(D)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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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9), C(394), D(29), E(0) #277479

詳解 (共 2 筆)

#1153042
第 2 條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 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 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 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 等屬之。 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第 41 條第二條第三類及第四類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 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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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883
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第四類: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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