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幾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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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2), C(30), D(262), E(0) #396087
統計: A(74), B(12), C(30), D(262), E(0) #396087
詳解 (共 3 筆)
#1245370
土地法第217條規定,……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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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4058
另外補充
土地徵收條例
第8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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