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幾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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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2), C(30), D(262), E(0) #396087

詳解 (共 3 筆)

#817719
第 217 條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 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 併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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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370
土地法第217條規定,……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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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4058

另外補充

土地徵收條例

第8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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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60188
未解鎖
土地徵收條例 第 八 條 有下列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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