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土地法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 公告期滿多久,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A)二年內
(B)一年半內
(C)一年內
(D)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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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 C(54), D(62), E(0) #1250539

詳解 (共 1 筆)

#1299951

土地法

第217條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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